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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www.hbypdl.com/ 作者:襄阳发动机维修 发布时间:2020-07-25 17:40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2016年4月2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最新的ATEX防爆指令2014/34/EU,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
希望进入欧洲并在欧洲销售爆炸性环境用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ATEX指令2014/34/EU。
二、标准ATEX指令产品标志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在欧盟进行出售前必须贴附独特社区标志(六角形的防爆标志)和CE标识。
组别 | 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可燃性粉尘危险区域的划分 | 描述 |
矿井下 (Group I) 用在煤矿井下区域 | M1 | 能量保持 |
M2 | 降低能量 | |
矿井上 (Group II) 用在矿井上区域 | 0区(ZONE 0)(气体)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1区(ZONE 1)(气体) | 在正常作业中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 |
2区(ZONE 2)(气体) | 在正常作业中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出现也偶尔的短时存在的场所 | |
粉尘,纤维区域 (Group III) 用在有粉尘颗粒,飞絮物质的场所 | 20 区(ZONE 20)(粉尘,纤维) |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
21 区(ZONE 21)(粉尘,纤维) |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接相邻的场所、出现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 |
22 区(ZONE 22)(粉尘,纤维) |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2区。 |
温度组别按物质的点燃温度来划分(如下表所示),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设备使用场所内存在的爆炸性物质的最低点燃温度。
温度组别 | 点燃温度(℃) |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
T1 | T>450 | 450 |
T2 | 300<t≤450 | 300 |
T3 | 200<t≤300 | 200 |
T4 | 135<t≤200 | 135 |
T5 | 100<t≤135 | 100 |
T6 | 85<t≤100 | 85 |
气体类型
就隔爆型防爆设备而言,按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引燃后,其火焰通过间隙的传播能力来分级。
I类气体的代表为甲烷。
II类气体有:
IIA———典型气体是丙烷和丙酮
IIB———典型气体是乙烯
IIC———典型气体是氢气